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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同志與婚外情

高雄律師推薦說法

載,林男與魏女結婚20年,民國106年間,魏女驚覺丈夫把許男帶回家偷情,錄到兩人喘息聲,及有人說「脫光、舔」,許男甚至稱林男:「老公」,林妻訴離,並經新北地方法院 107年訴字第85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字第1186號民事判決兩人各陪60萬元及50萬元。魏女另請求分配林男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並提告丈夫明知財產已被假扣押,卻陸續處分帳戶財產,意圖毀損她的債權。新北地檢署調查認為,林男於收到法院查封不動產扣押命令前處分財產,主觀上無損害債權故意,予以不起訴處分。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開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參照)。本件系爭錄音檔確為林男、許男2人之錄音內容,而訴訟代理人辯稱:林男、許男2人僅係在模擬同志議題云云,惟徵諸系爭錄音檔中106年9月8日之錄音及其譯文「……(許):哇,操,脫光光。……(林):你調戲良家婦女。(許)嘿嘿嘿,調戲有婦之夫。……(林)你睡上來點啦!你怎麼了,我沒枕頭給你睡嗎?(許)嗯嗯,睡較低,比較好吸……(許)要洗一洗,沖一下,我沖一下……(許)我不管,我就是要舔舔,不要動。(林)好啦(許)好啦好啦,不要操你……(許)我用吸。(林)你很壞,你在吃?……(林)嗯,你摸摸看,你吃得好快,唉唉,叫呀,我是你誰?(許)老公……(林)你都弄到我身上,你的(許)唉唉,壞蛋(林)你尿出來。(許)出來了……(林)剛才叫什麼?(許)老公……(林)你嘴巴張大呀,叫呀。(許)老公……(林)嘿,你壞。(許)啊,哎,噴的滿臉了啦……」等語,依2人對話內容顯示渠等有親密互動之舉措,顯然非屬通常朋友交際範疇,且其間並多次夾雜2人疑似進行性交行為之喘息聲音,雖尚不足以認定2人已達性交之程度,但依據社會通念,林男、許男2人間顯然為逾越朋友間通常往來交際之親密行為,侵害魏女基於配偶關係對於婚姻和諧圓滿之期待,而嚴重妨害魏女之身分法益。

另按刑法第356條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 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本件檢察官傳喚工程公司潘姓負責人到案證稱,林男102年確實曾向他借款1千萬,並提出借款證明;林男胞弟也說,97年賣土地賺得700多萬元,哥哥怕他亂花錢,所以先向他借款100萬元,並提出當時開立的支票證明,表示迄今哥哥仍尚未還款,檢方依此認定林男辯稱:「有向該工程公司及弟弟借款,才會還款給他們」,並非無據。又林妻於林男收到法院假扣押裁定通知書前,未另以口頭或寄發存證信函告知,因此認定林男在此之前處分財產,主觀上無毀損債權之故意,認定林男罪嫌不足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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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三讀重罰累犯、拒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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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院會於3月26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

根據新制,機車首度酒駕可處1.5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汽車則為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如二度酒駕之累犯,機車及汽車酒駕累犯,則各處以最高罰鍰9萬元及12萬元;第三度則以前次之罰鍰金額,再加罰9萬元,可累次重罰。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照,並不得再考領。

在吊扣吊銷相關規定,若酒測值超過0.15至0.25毫克,除了處以罰鍰外,均須當場移置保管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至2年;附載未滿12歲兒童,或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至4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在拒絕酒測、不依照指示停車接受稽查部分,罰鍰從原先的9萬元,提高成2倍、18萬元;如果在5年內累犯(指拒測),可處36萬元罰鍰,若第三度違規者,則按前次罰鍰金額(36萬元),再加罰18萬元。

新制新增「酒精鎖」規定,但僅用於「因酒駕吊銷駕照,須重新考照」者,若未依規定配備「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指酒精鎖)」,可處6000元以上、1萬2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若由他人代為解鎖者,處罰行為人6000元以上、1萬2000元以下罰鍰。

新制就職業駕駛酒駕部分,根據新條文,汽車運輸業的職業駕駛人因執行職務,駕駛汽車因酒駕等致他人受有損害而應負賠償責任者,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3倍以下之懲罰性損害賠償金,令該汽車運輸業者賠償。但如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業者不負賠償責任。

此外,因近年「慢車」酒駕肇事事件頻傳,三讀條文也規定,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等「慢車」,如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其罰鍰亦從現行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提高為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拒絕酒測的罰鍰也變成2倍,可處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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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論離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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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係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並扣除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雙方如有剩餘,其差額平均分配之權利。若計算結果,平均分配顯失公平,例如請求之一方,對他方剩餘財產之增加或家庭勞務之付出並無貢獻,則被請求人得請求法院免除或調整分配額。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債權人亦不得代位主張,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計算細節:(一)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二)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三)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

所謂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除離婚或配偶死亡外,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七、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

脫產行為之撤銷及對第三人之利益返還請求權:(一)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前條撤銷權,自夫或妻之一方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一年而消滅。(二)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一般而言,提起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訴訟前或訴訟中,聲請假扣押,除應符合假扣押聲請之要件及釋明事項外,需注意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聲請假扣押者,法院裁定擔保金不得超過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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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契約及登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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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財產制是指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有關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由夫妻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夫妻得約定由其中一方之住所所在地法院管轄。不能在住所地為登記或其主要財產在居所地者,得由居所地之法院管轄。由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之。

夫妻分別財產制契約「訂約登記」之聲請:(一)需撰寫「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逐欄詳細填寫並簽名蓋「印鑑章」後,由夫妻雙方親自到地方法院辦理,或委任非訟代理人辦理(夫妻不得委任同一人代理,亦不得委任他方代理),例外是「夫妻財產制契約」經公證者,得由一方聲請之。 (二)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之應備文件: 1.夫妻財產制契約書正本1份-依分別財產制訂定書面契約。 2.夫妻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3.最近一個月申請之戶籍謄本(記事欄應有結婚日期之記載):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夫妻不同戶籍者,各檢附1份。 4.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印鑑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夫妻各檢附1份。 5.印鑑章:印鑑證明蓋用之印章(以後提出於法院之文書,應為同式之印鑑章) 6.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文件如為影本,均應提出正本核對) (1)不動產清冊:土地、建物(房屋)登記簿謄本(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各1份,請依據土地、建物謄本上之記載,填寫於「財產清冊」。 (2)動產清冊:存款簿、定存單、銀行或郵局開立之存款證明等。汽機車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 (3)投資清冊:發行股票之公司開立之持股證明或股票集保存簿等。如果沒有股票而只有股權,需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登記事項卡或其他有價證券等。 7.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並提出代理人身分證正、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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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不忠與預立離婚賠償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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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士林黃男與妻子李女感情不睦,黃男於99年簽發金額5000萬元的本票給李女,上面記載「離婚支付」,102年兩人協議離婚,106年李女聲請本票裁定要黃男付5000萬元,黃寄存證信函給李女表示撤銷贈與,並提起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李女主張這是黃男「履行道德上義務的贈與」不能撤銷,但法院認為以離婚為條件的贈與並不道德,加上黃男還沒付錢,有權撤銷,判黃男免付5000萬元。

按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但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民法第406、408條分別明文。

本件主要爭點就在於,何謂「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法院判決指出,所謂道德上義務的贈與,常見於對長輩、幼兒的扶養,但夫妻間互相負有扶養義務,因此夫妻贈與不能算是道德義務。但本件李女是主張黃男在99年承諾她,未來縱使離婚也會給她錢,讓她生活不虞匱乏,簽下5000萬元本票給她作為保證,不過她當時沒有答應離婚。這樣的贈與是在婚姻期間預立將來離婚的賠償,已違反公序而無效,則非黃男的道德義務。

法官另考量,黃男已在訴訟中表明撤銷贈與,並在今年3月間寄發存證信函給李女,表示撤銷5000萬元贈與,一般贈與在兌現前是可以撤銷的,因此判決黃男簽發的5000萬元本票債權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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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與個案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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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立法院於108年6月28日三讀通過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使當事人得直接請求個案評鑑。司法院指出,請求評鑑須具體,若指判刑太重,此為審判核心,3名法評委員將過濾決定不受理。

按法官法第35條新增:「受評鑑法官所承辦已終結案件,檢察官以外之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得於法官有第30條第2項各款情事之一者,認為有個案評鑑之必要時,得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而同法第30條第2項第1款即是指「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另外,第5款則規定,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者,第6款則規定,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情節重大者,第7款則規定,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者。但須注意者,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因此,當事人請求對法官評鑑,須有具體事由,若是抽象指摘法官口氣太兇、態度不佳、或是判刑太重(此為審判核心),將由3名法評委員過濾決定不受理。

又考量及時取得事證俾利調查之實際需要,牽涉受評鑑法官承辦個案之評鑑請求,期間應予適當限制,以促使儘早提出,因此,考量一般民、刑及行政訴訟案件二、三審之辦案期限為三年,爰規定:「牽涉受評鑑法官承辦個案,並以裁判終結者,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三年。但自案件辦理終結日起算逾六年者,不得請求。」另外,就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一款情形,則特別規定「自裁判確定或案件繫屬滿六年時起算三年」,需為法官個案評鑑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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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駛飆車之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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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游姓男子去年7月開著藍寶堅尼超跑載著劉姓女友,與健身網紅陶姓男子、美國籍施姓男子在台北市自強隧道飆速還開直播,結果失控自撞護欄,還波及隧道內工程車,造成劉女及張姓工程人員死亡。

然,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妨害交通罪規定,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臺灣高等檢察署認為,對於多人聚眾在路上狂奔快駛,從事各類飆車活動,因該行為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妨害交通罪,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於死者,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https://www.tph.moj.gov.tw/4421/4475/4483/25225/

相同的案例,在107年10月間,謝姓男子及其友人黃姓男子2人1在北市南京東路公車專用道飆車競速,造成無辜3人枉死,警方以殺人等罪嫌將2人送辦,台北地檢署偵結是依刑法公共危險罪章中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人於死罪起訴2人,現正由台北地院107年度訴字第797號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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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介病人自主權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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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主權利法在108年1月6日上路,其主要內容大概有兩種,第一是病人知情權,第二是病人自主權。

知情權部分,第四條規定,病人對於病情、醫療選項及各選項之可能成效與風險預後,有知情之權利。對於醫師提供之醫療選項有選擇與決定之權利。而第五條則課與醫師於病人就診時,醫療機構或醫師應以其所判斷之適當時機及方式,將病人之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等相關事項告知本人。第六條則課與醫師於病人接受手術、侵入性檢查或治療前,應經病人或關係人同意,簽具同意書,始得為之。

自主權部分,第八條規定,需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始得為預立醫療決定。所為預立醫療決定是指事先立下之書面意思表示,指明處於特定臨床條件時,希望接受或拒絕之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或其他與醫療照護、善終等相關意願之決定。而這臨床條件是指末期病人、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而預立程序在第九條有明文:一、意願人、二親等內之親屬至少一人及醫療委任代理人應參與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經其於預立醫療決定上核章證明。二、經公證人公證或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需注意的是,意願人之醫療委任代理人、主責照護醫療團隊成員及意願人之受遺贈人、遺體或器官指定之受贈人、其他因意願人死亡而獲得利益之人,是不得擔任見證人。三、經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要經過此法定程序,始能生效。經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之預立醫療決定,與意願人臨床醫療過程中書面明示之意思表示不一致時,應完成變更預立醫療決定,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更新註記。

另外關於所謂醫療委任代理人,是指接受意願人書面委任,於意願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聽取醫生告知及簽具手術同意書,並依病人預立醫療決定內容,代理病人表達醫療意願之人。因此,基本上需二十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並經其書面同意。需注意者是,如果是意願人之受遺贈人、意願人遺體或器官指定之受贈人、其他因意願人死亡而獲得利益之人,除是意願人之繼承人外,不得為醫療委任代理人。醫療委任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意願人。醫療委任代理人處理委任事務,應向醫療機構或醫師出具身分證明。

資料來源:http://faton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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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通姦無刑罰

高雄律師推薦說法

一、配偶在境外(美國、加拿大)通姦,有無我國刑法通姦罪之適用?查,我國刑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刑法第二三九條通姦罪之法定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不符合刑法第七條所定「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之處罰規定。故有配偶至人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通姦罪者(例如美國、加拿大),並無我國刑法之適用,其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通姦行為,並無刑法第二三九條通姦罪之適用。

二、配偶在大陸地區通姦,有無我國刑法通姦罪之適用?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第七十六條規定:「配偶之一方在臺灣地區,一方在大陸地區,而於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以前重為婚姻或與非配偶以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者,免予追訴、處罰;其相婚或與同居者,亦同。」是有配偶之台灣人民如在大陸地區與人通姦者,仍得依台灣刑法第二三九條之規定處斷。台灣配偶得在大陸「抓姦」蒐集通姦之證據後,至台灣法院提出刑事告訴。

三、配偶在港澳地區通姦,有無我國刑法通姦罪之適用?查,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在香港或澳門或在其船艦、航空器內,犯下列之罪者,適用刑法之規定:三 臺灣地區人民或對於臺灣地區人民,犯前二款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但依香港或澳門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香港或澳門居民在外國地區犯刑法第五條各款所列之罪者;或對於臺灣地區人民犯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且非該外國地區法律所不罰者,亦同。」因我刑法是第二三九條之法定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且通姦行為港澳地區法律所不罰,是有配偶之台灣人民如在港澳地區與人通姦者,並無台灣刑法第二三九條之適用。

四、通姦罪之成立,並不以捉姦在床為必要,只要有證據可以證明雙方確實有發生性行為,如較煽情的對話紀錄、或是使用過的保險套等,可達到有罪判決之確定程度者,均可成立通姦罪。如生下嬰兒即是最明確雙方發生性行為之證據。但是,無論是在哪一國發生通姦,仍然違背了夫妻間道德上應遵守的本分,雖無財產上的損害賠償責任,但是非財產之身分關係,仍然屬於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之「破綻情形」及第一項第第一款之「通姦事實」,受害的丈夫仍然可以依我國法律(民法第1052條)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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