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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寶代付代充,已違反銀行法

高雄律師推薦說法

Q、替人代匯款賺價差,觸犯銀行法?
A: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違者,處最低三年有期徒刑。
Q、代付代充支付寶,也犯法?
A:據最近刑事判決,對於在拍賣網站上張貼「大陸淘寶網支付寶代付代充快速充值儲值服務」的訊息傳播者,認定該行為乃係提供在大陸地區第三方支付平台網站「支付寶」代為以人民幣充值之服務,由臺灣地區客戶匯款金額至訊息傳播者在臺灣地區所申設的銀行帳戶,再扣除手續費後,以其在大陸地區所申設之中國帳戶將等值之人民幣匯入客戶所指定之大陸地區支付寶網站帳戶完成充值。這就被認定為所稱「匯兌業務」,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Q、我收到傳票,怎麼辦?
A:依照銀行法125-4條規定,上開行為如果犯罪後自首,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或者,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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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士挨告肇事逃逸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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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林姓男子駕車行經街口逕行右轉,讓直行中的王姓機車騎士煞車不及,擦撞林男汽車左前方車頭,在汽車後方摔車滑行,導致骨盤骨折,林男開車離去。林男辯稱有看到王男機車靠過來,但是沒有感受到擦撞,也不知道機車有倒地滑行。當時坐在後座的林妻也辯稱不知道有擦撞一事,並指若有發生擦撞,她應該會叫老公停下車查看。王男當庭也證稱看林男開走的樣子,好像沒感覺。
本件地院調閱路口監視器,看到機車身經過汽車後,車身先是傾斜,接著才倒地滑行,並非一撞就倒地,且畫面上看不出有碰撞,再加上汽車一直在等速行駛,並無加速或忽快忽慢等異常情形,判他無罪。事實上而論,本件與其他肇事逃逸案件最大不同在於,並無碰撞,而是類似閃避滑行而摔倒受傷,且被告也無異常煞車等足以證明其有知曉車禍發生之客觀事實,是法院判決無罪,尚屬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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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偷竊老爸財物,是犯了需要老爸提告的親屬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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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罪在臺灣的刑法中有分成普通竊盜罪與加重竊盜罪,內容是這樣的:「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加重竊盜部分,則是列有六款加重處罰情節;包括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行竊;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偷竊;攜帶兇器偷竊;結夥三人以上行竊;趁著發生災害偷竊;或者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的舟、車、航空機內偷竊,這些情節,因為會對被害人帶來危險,故法律先明文加重,以維護公眾生活安寧,要注意的是,加重竊盜罪,最低刑度就是六個月的有期徒刑。
一般人犯了竊盜罪,屬於公訴案件,也就是,不需要被害人提出告訴,警察就可以直接進行偵辦。但唯一例外就是親人間的竊盜,有一定的情緣,被害人為了家庭和諧,不願對外張揚,因此,刑法在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竊盜罪者「須告訴乃論」,也就是在沒有人提出告訴以前,司法機關雖已知道行竊者是失主的親屬,也不可以逕行偵辦。且所提的「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以前,還可以撤回告訴。撤回告訴以後,法院就不可以判處罪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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