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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通姦無刑罰

高雄律師推薦說法

一、配偶在境外(美國、加拿大)通姦,有無我國刑法通姦罪之適用?查,我國刑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刑法第二三九條通姦罪之法定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不符合刑法第七條所定「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之處罰規定。故有配偶至人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通姦罪者(例如美國、加拿大),並無我國刑法之適用,其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通姦行為,並無刑法第二三九條通姦罪之適用。

二、配偶在大陸地區通姦,有無我國刑法通姦罪之適用?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第七十六條規定:「配偶之一方在臺灣地區,一方在大陸地區,而於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以前重為婚姻或與非配偶以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者,免予追訴、處罰;其相婚或與同居者,亦同。」是有配偶之台灣人民如在大陸地區與人通姦者,仍得依台灣刑法第二三九條之規定處斷。台灣配偶得在大陸「抓姦」蒐集通姦之證據後,至台灣法院提出刑事告訴。

三、配偶在港澳地區通姦,有無我國刑法通姦罪之適用?查,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在香港或澳門或在其船艦、航空器內,犯下列之罪者,適用刑法之規定:三 臺灣地區人民或對於臺灣地區人民,犯前二款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但依香港或澳門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香港或澳門居民在外國地區犯刑法第五條各款所列之罪者;或對於臺灣地區人民犯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且非該外國地區法律所不罰者,亦同。」因我刑法是第二三九條之法定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且通姦行為港澳地區法律所不罰,是有配偶之台灣人民如在港澳地區與人通姦者,並無台灣刑法第二三九條之適用。

四、通姦罪之成立,並不以捉姦在床為必要,只要有證據可以證明雙方確實有發生性行為,如較煽情的對話紀錄、或是使用過的保險套等,可達到有罪判決之確定程度者,均可成立通姦罪。如生下嬰兒即是最明確雙方發生性行為之證據。但是,無論是在哪一國發生通姦,仍然違背了夫妻間道德上應遵守的本分,雖無財產上的損害賠償責任,但是非財產之身分關係,仍然屬於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之「破綻情形」及第一項第第一款之「通姦事實」,受害的丈夫仍然可以依我國法律(民法第1052條)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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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律師蔡所長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