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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不忠與預立離婚賠償本票

高雄律師推薦說法

載,士林黃男與妻子李女感情不睦,黃男於99年簽發金額5000萬元的本票給李女,上面記載「離婚支付」,102年兩人協議離婚,106年李女聲請本票裁定要黃男付5000萬元,黃寄存證信函給李女表示撤銷贈與,並提起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李女主張這是黃男「履行道德上義務的贈與」不能撤銷,但法院認為以離婚為條件的贈與並不道德,加上黃男還沒付錢,有權撤銷,判黃男免付5000萬元。

按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但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民法第406、408條分別明文。

本件主要爭點就在於,何謂「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法院判決指出,所謂道德上義務的贈與,常見於對長輩、幼兒的扶養,但夫妻間互相負有扶養義務,因此夫妻贈與不能算是道德義務。但本件李女是主張黃男在99年承諾她,未來縱使離婚也會給她錢,讓她生活不虞匱乏,簽下5000萬元本票給她作為保證,不過她當時沒有答應離婚。這樣的贈與是在婚姻期間預立將來離婚的賠償,已違反公序而無效,則非黃男的道德義務。

法官另考量,黃男已在訴訟中表明撤銷贈與,並在今年3月間寄發存證信函給李女,表示撤銷5000萬元贈與,一般贈與在兌現前是可以撤銷的,因此判決黃男簽發的5000萬元本票債權不存在。

資料來源:http://faton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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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律師蔡所長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