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支付命令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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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基本上只要合乎法定程序去聲請支付命令,法院會依聲請人即債權人的請求核發支付命令裁定,如債務人未提出異議,則視同判決確定,若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內得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視同起訴,依民事訴訟程序處理。

一般而言,聲請支付命令之聲請人及相對人均不須到院開庭,聲請人只須備有支付命令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另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就可查封並拍賣債務人之財產。但,支付命令須在三個月內送達債務人,若未能送達債務人,則支付命令失其效力。基本上法院會命債權人持法院通知函正本到戶政事務所申請債務人之戶籍謄本,若無法查報債務人之地址或仍無法送達,則因為支付命令無法公示送達就會在三個月內失效而無法執行,所以要特別注意。

聲請支付命令格式很簡單,(一)雙方姓名及住居所。(二)請求金額及原因事實。(三)向法院請求發給支付命令。(四)向債務人居住所地法院聲請,並且要給法院繕本。如果支付命令確定後,債權人可持法院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正本向各地國稅局調閱債務人之財產和所得資料,確定債務人財產範圍並選擇強制執行標的。

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根本沒有債權發生或債權已消滅或債權金額以少報多,參酌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一九號判決所示意旨,聲請支付命令,甚至進而強制執行之人,即有可能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所定詐欺取財罪,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如果您想要填寫聲請支付命令,可點選本網址下載例稿自行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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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為贈與?為離婚或避債而脫產贈與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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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贈與,是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也就是說只要雙方口頭上意思表示合致契約就成立,至於寫遺囑為贈與者,這叫做遺贈,是以遺囑書面及受到特留分之限制。贈與如果以男女同居或嫁娶為條件而承諾贈與財產 是會被認定為無效。

贈與可以撤銷的情形有三種,(一)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例外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則不得撤銷)。(二)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例如約定子女須照顧父母生活但卻不履行負擔。(三)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或者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贈與人是否一定要履行贈與?不一定!只要還沒過戶,都可以反悔不贈與而撤銷,例外是公證及履行道德義務,但如果贈與後將導致自己生計有重大之影響,或妨礙自己扶養義務之履行者,還是可以拒絕贈與之履行。

實務上常見的糾紛,就是夫妻為離婚而讓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減低而贈與財產給自己親戚,這時候常會被認為此種無償贈與有害於他方夫妻,而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至於撤銷時效自夫或妻之一方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一年而消滅。至於一般債務人為脫產而贈與財產給親戚者,亦可贈銷贈與,其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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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債脫產將房地抵押給母,觸犯偽造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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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王姓男子對外欠債,將名下土地和房屋設定抵押給母親,並聲稱積欠母親960萬元,後來法院判決母、子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各徒刑3月、2月,均得易科罰金,均獲緩刑,並須支付給許31萬元和解金。

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其實就是將不實在的事情讓公務員登載於公務上之文書,而這類公文書基本上公務員是不需審核其正確性與否,也就是說,完全相信發文者是不會說謊的,而如果說謊,那發文者就會觸犯該條文之罪刑。

本件王姓男子因為要脫產避開強制執行,在欠債下,無任何金流,就在文書中記載欠款母親960萬元且設定抵押,因此,確實有該當該罪責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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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證人未見聞,離婚無效,1女擁2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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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陳姓女子離婚後,與葉姓男子結婚,未料陳女的前夫卻反悔,以離婚協議書簽名的證人不在場,訴請離婚無效獲准,此舉讓陳女形同有2名合法老公,成為「一妻二夫」的奇怪現象。
離婚協議書上證人未親見、親聞,確認離婚真意而簽名,不符離婚要件。
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之規定,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該後婚姻為有效,該規定於民法修正前重婚者,仍有適用。此外,依照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新增民法第988條之1規定,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因此如果後婚姻雙方均屬善意無過失者,此時後婚存在,前婚視為消滅,而無重婚的情形發生。
只是本件陳女是否屬於善意無過失?查陳女辯稱離婚證人是前夫找的,他相信離婚是有效,但縱使為真,縱使善意,但是否無過失?離婚本身證人就是要親自見聞,未見聞者無證人資格,不是嗎?這是普遍常識,要不然為何叫證人?如此,則陳女因非無過失,則後婚無效,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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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車禍事故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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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生擦撞的交通事故該如何自保?立即報警處理,警察到場前,必須先維持事故現場不亂動,待警察到場後,繪製現場圖,之後會帶回去做筆錄,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於事故十五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有人傷亡請主動向肇事地點轄區分局刑事組或地方法院檢察署請求偵辦。對於處理單位肇事責任研判分析有異議時,可在發生當時起算六個月內逕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在法律上來說,因汽車與機車擦撞時,縱使機車有99%的過失,只要汽車有1%的過失,仍有負擔刑事及損害賠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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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謊鑑定欠缺再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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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謊鑑定係依一般人若下意識刻意隱瞞事實真相時所產生微妙之心理變化, 該內部之心理變化導致身體外部之生理狀況亦隨之變化,惟表現在外之生理變化,往往不易由肉眼觀察,乃由測謊員對受測者提問與待證事實相關之問題,藉由科學儀器(測謊機)紀錄受測者對各個質問所產生細微之生理變化,加以分析受測者是否下意識刻意隱瞞事實真相, 並判定其供述是否真實;測謊機本身並不能直接對受測者之供述產生正確與否之訊號,而係測謊員依其專業之學識及經驗,就測謊紀錄,予以客觀之分析解讀。至於測謊鑑定究竟有無證據能力,刑事訴訟法並無明文規定,惟實務上,機關之鑑定報告,形式上若符合測謊基本程式要件,包括:1.經受測人同意配合,並已告知得拒絕受測,以減輕受測者不必要之壓力。2.測謊員須經良好之專業訓練與相當之經驗。3.測謊儀器品質良好且運作正常。4.受測人身心及意識狀態正常。5.測謊環境良好,無不當之外力干擾等要件。具備上述形式之證據能力者,即賦予實質之價值判斷;倘被告就否認犯罪有不實之情緒波動反應,雖不能採為有罪之唯一證據,但非無證據能力,仍得供裁判之佐證,其證明力如何,事實審法院自得依職權自由判斷。
查被告雖患有慢性心臟病、高血壓之疾病,惟受測當時之身心狀況經施測人判斷並無不正常之情形,該測謊鑑定係出於其任意性所為,鑑定過程遵循標準程序,測試時環境良好,無不當外力干擾,測試儀器運作正常,由鑑定人運用熟悉測試法檢測被告生理圖譜反應情形正常,並讓被告熟悉測試流程後,再以區域比對法測試,經採數據分析法比對後,由鑑定人依其專業判讀圖譜,從而 ,前述測謊鑑定書之形式已符合測謊基本程式要件。本件測謊鑑定人上開所使用之測謊方法係先與受測人進行測前晤談,以熟悉測試法檢測被告生理圖譜反應情形正常,並讓被告熟悉測試流程後,再針對不同之問題以區域比對法來測試,亦即封閉性問題以區域比對法測試,經數據分析法比對分析測試結果,上開測試方式為現今相關鑑定機構普遍採行之測謊方式,並無辯護人上述指摘僅針對測前會談之生理圖譜反應判讀之情,辯護人混淆上開測試方法而質疑測謊程序,應有誤認。又辯護人雖以被告就本件先前亦曾受測,受測結果係無法鑑判,而本次卻係研判有說謊而質疑測謊鑑定欠缺再現性云云,惟被告就本件前後二次受測之題目內容不同,並非就同一問題得出二次不同之測試結果 ,揆諸上揭說明,辯護人以此指摘測謊鑑定並無證據能力, 亦非可採。再辯護人認上開測謊問題並非針對乘機性交之構 成要件施測,與本件並無關連云云,惟測謊過程本具有高度 之專業性,問題編排係由專業人員進行設計,本件被告既坦 認有與證人A女發生性行為,惟以本件係與證人A女性交易 云云置辯,而上開問題即係經測謊專業人員針對被告於本件 之辯解作設計,內容明確具體且與本案具有關連性,辯護人 空言指摘,亦非有據。綜上,應認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100年3月7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有證據能力。

按,測謊鑑定不像DNA具有科學再現性,也就是說,同一問題重複詢問,可能因為不同測謊人員之判斷,而有不同結果,正因為不能經由其他專家依據相同程序為檢驗,因此,測謊不像DNA可以直接以客觀上之顯現為證據,且每一個人的生理狀況皆不同下,如何能有客觀一致性的判定基準,更讓人產生懷疑。甚至於,測謊問題是由施測者所擬定,而施測者本身已經看完卷了,本身心證就會偏頗,其所擬定的問題如果有不同的設計,受測者的生理反應自然會不同,而當試圖以施測獲得偵審官員內心所企望的特定答案時,這種測謊方式本身就已經偏頗。
至於被告方面,只有孤伶伶一人在施測者的房間,本身雖也有工具可以對抗,就是保持緘默的權利,或者拒絕受測,但法院常常會以被告拒絕受測為由而心理認定被告有罪。
上開判決內容誤會所謂再現性之定義,僅以施測者詢問不同問題所以會有不同結果為理由,否定測謊本身欠缺科學再現性之缺點,這種理由就像是對於一隻瞎右眼的狐狸說,因為您左眼看的到,所以您這瞎的右眼是可以具證據能力的,這種理由簡直是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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