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支付命令流程

高雄律師推薦說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基本上只要合乎法定程序去聲請支付命令,法院會依聲請人即債權人的請求核發支付命令裁定,如債務人未提出異議,則視同判決確定,若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內得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視同起訴,依民事訴訟程序處理。

一般而言,聲請支付命令之聲請人及相對人均不須到院開庭,聲請人只須備有支付命令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另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就可查封並拍賣債務人之財產。但,支付命令須在三個月內送達債務人,若未能送達債務人,則支付命令失其效力。基本上法院會命債權人持法院通知函正本到戶政事務所申請債務人之戶籍謄本,若無法查報債務人之地址或仍無法送達,則因為支付命令無法公示送達就會在三個月內失效而無法執行,所以要特別注意。

聲請支付命令格式很簡單,(一)雙方姓名及住居所。(二)請求金額及原因事實。(三)向法院請求發給支付命令。(四)向債務人居住所地法院聲請,並且要給法院繕本。如果支付命令確定後,債權人可持法院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正本向各地國稅局調閱債務人之財產和所得資料,確定債務人財產範圍並選擇強制執行標的。

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根本沒有債權發生或債權已消滅或債權金額以少報多,參酌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一九號判決所示意旨,聲請支付命令,甚至進而強制執行之人,即有可能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所定詐欺取財罪,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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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faton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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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律師蔡所長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