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扣薪至少留最低生活費1.2倍

高雄律師推薦說法

過去的強制執行,都是直接從薪水扣除3分之1,讓欠債族只能以領取現金之方式,讓債權人找不到薪水。所以今年6月13日公布施行的新強制執行法第122條明定「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但應酌留債務人及其扶養之共同生活親屬生活費用。」因此,所謂「維持生活所必須」,是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數額,並隨扶養親屬情況調整。若執行法院認為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有失公平者,可以不受最低生活費1.2倍的限制,以平衡雙方權益。

 

現在法院執行扣薪還債案件時,依各縣市的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作為計算標準,例如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6157元,1.2倍是19388元;新北市最低生活費是14385元,1.2倍是17262元,法院再視扶養親屬情況調整計算,讓債務人被強制執行扣薪後,至少保有一定生活費。如果薪水已經被扣押,卻還陸續一直有其他債權人來聲請執行,債務人可以向執行處陳報先前已收到的執行命令,通常會保留最低生活費1.2倍,其餘薪資再依照各債權人的債權比例來分配。以107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例,臺灣省12,388元,臺北市16,157元,高雄市12,941元,新北市14,385元,臺中市13,813元,臺南市12,388元,桃園市13,692元,福建11,135元。如以上開一點二倍計,臺灣省14,865元,臺北市19,388元,高雄市15,529元,新北市17,262元,臺中市16,576元,臺南市14,865元,桃園市16,430元,福建13,362元。

資料來源:http://faton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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