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上訴,剩餘財產分配視同上訴
高雄律師推薦說法
家事事件法第 44 條第 4 項規定:對於家事訴訟事件之終局判決聲明不服者,以該判決所認定之法律關係為據之其他事件之裁判,視為提起上訴。其視為提起上訴部分,是否須繳上訴裁判費?如離婚合併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經第一審分別審理,分別裁判,而認原告之訴有理由,被告雖僅就離婚部分聲明不服,依上開規定,其上訴之效力亦及於剩餘財產分配部分,就剩餘財產分配部分是否須繳納上訴裁判費?
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規定: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採裁判有償主義,原則上訴訟費用應由當事人負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上訴之合法要件之一。 視為提起上訴,僅係發生上訴之效力而已,仍應具備上訴之合法要件,始能進行實體審理。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之立法說明亦明載: ……以財產上之給付為訴訟標的者,本應參照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 ……而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4 第 2 項規定: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故就分配剩餘財產部分亦應繳上訴裁判費。如拒繳應認該部分之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
資料來源:http://faton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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