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子女扶養費之聲請人

高雄律師推薦說法

乙女與有婦之夫甲男於同居期間之民國(下同)97 年 6 月 1 日生有一子A,經甲男認領,並約定A子權利之行使或負擔由乙任之,其後甲乙關係交惡,乙即攜A子於 98 年 10 月 1 日遷出共同住處另租屋居住,並於 101 年 10 月 1 日以甲男未給付A子扶養費為由,向法院聲請命甲給付過去代墊之扶養費,按月以新臺幣(下同)1 萬元計,3 年共 36萬元,及請求自本案裁定確定日起至A子成年時止按月給付 1 萬元之扶養費。

甲男以乙女前曾於99 年 10 月 1 日唆使二名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以索取扶養費為由至其上班處所門口將伊毆傷,又以黑函向其長官及同事散布不實謠言,攻擊伊之品行及道德等,造成伊名譽受損,應賠償其精神損失 50 萬元,並主張以其對乙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與乙請求過去代墊之扶養費請求權抵銷,乙則不同意由家事法院(庭)就甲主張抵銷部分為審理,則家事法院(庭)就甲主張抵銷部分,應予審酌,其理由在於:被告對於原告起訴主張之請求,提出抵銷之抗辯,祇須其對於原告確有已備抵銷要件之債權即可(最高法院 67 年台上字第 1647 號判例參照)。又抵銷乃主張抵銷者單方之意思表示即發生效力,而使雙方適於抵銷之二債務,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同歸消滅之單獨行為,且僅以意思表示為已足,原不待對方之表示同意,此觀民法第 334 條、第 335 條規定自明(同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2011 號裁判要旨參照)。故被告在本案所為之抵銷抗辯,是否正當,法院不能不予審究(同院 29 年上字第 1232 號判例參照)。本題乙向法院聲請命甲給付其過去代墊A子之扶養費 36 萬元 ,甲以其對乙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 50 萬元,主張互為抵銷,因甲並非提起反訴(參酌家事事件法第 41 條、第 79 條及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85 條之規定,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始可合併;及除有特別規定外,得依家事事件第 79 條為合併、變更、追加或反聲請者,以家事非訟事件為限等意旨,甲之債權部分既屬一般民事財產權訴訟,與扶養費代墊請求返還本案請求間請求之基礎事實亦無牽連關係,自不許甲在本案之家事非訟事件程序中,提出必須以一般民事財產訴訟程序確認之債權請求權主張抵銷),僅為抵銷之抗辯,依上說明,家事法院(庭)仍應予以審究,尚不得適用家事事件法第 6 條第 1項規定,依乙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又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5 項第 8 款規定之「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係包括由何人行使或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如何會面交往、扶養費用負擔之方式、給付子女將來扶養費用及維持子女將來生活所必需之財產等事項之酌定(家事事件法第 107 條第 1 項、最高法院 91 年度台上字第1519 號裁判要旨參照)。其立法理由並例舉民法第1055 條、第 1055 條之 2、第 1069 條之 1、第 1089 條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71 條第 2 項所定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 109 條規定「就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未成年子女雖非當事人」等字,可見未成年子女未必為「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之當事人。參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89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之研討結果已肯認父母經兩願離婚或裁判離婚後,一方得依民法第 1055 條第 4 項規定請求他方給付子女扶養費,其性質屬於非訟事件;同次提案第 26 號法律問題之研討結果認父母及子女均有依當時非訟事件法第 71 條之 6 規定(乃非訟事件法於 88 年 2 月 3日所增訂之條文,於 94 年 2 月 5 日修正新法時改列第 127條,嗣於 102 年 5 月 8 日刪除,惟其內容與家事事件法第107 條相當。)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請求權。準此,本題乙得請求甲給付其關於A子成年以前之將來扶養費。第一審法院准乙所請,裁定命甲應自本案裁定確定日起至A子成年時止,按月給付乙關於A子之扶養費,尚無不合。甲不服提起抗告,主張乙無權以自己名義向甲請求A子未來之扶養費云云,並無理由。

資料來源:http://fatong.tw/


如果您滿意本所服務,⑴請先登入google帳戶,⑵點選下方本所地址,即可連結進入google地圖,⑶請在地圖左側面板末行,直接點選"撰寫評論",就能跳出"發表好評"頁面,此時,請先點選您心目中評價本所的"星星數",再填入您的"心得感想"後,就能按"發佈好評",謝謝。

高雄所地址:高雄市前鎮區桂林街102巷42號

高雄所電話:(07)333-8080

台南所地址:台南市安平區郡平路458號

台南所電話:(06)295-3282

arrow
arrow

    高雄律師蔡所長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