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假贈與增加共有人數,涉犯偽造文書

高雄律師推薦說法

載,某建設公司董事長疑涉及以假贈與、灌人頭及規避原地主優先購買權方式掠地,遭法院移送檢察官偵辦但獲不起訴,當事人申請再議,高等檢察署發回檢方簽發「偵續」案。

按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 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一般常見的土地併購手法,是讓其中某一位地主,贈與很多人土地,每人大概只分到不足一坪,藉由此種方式,讓人頭戶增加,並擴張自己的共有持分人人數,遂達到過半數共有人及過半權利後,即可多數決決定處分土地。又因為共有人之一是自己的人頭,遂透過優先承買權規定,表示要優先購買土地。而這種方式可以讓原先其他反對的土地共有人,無法實際影響,並可以低價吃掉其他土地持分人權益,故檢察官才認為需要偵辦。

資料來源:http://faton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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