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海砂屋,可解約求償

高雄律師推薦說法

載,黃姓男子買下弟弟住家隔壁房屋,裝潢時拆除天花板,見混凝土塊砸落,鑑定才知是海砂屋,提告求償,但廖姓前屋主堅稱房子住了數十年絕無問題,法院採信鑑定,准許雙方解除契約,廖應返還購屋款675萬元給黃男。

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本件雙方買賣契約明定該屋不得為海砂屋,屬保證項目條款,且經土木技師工會以國家標準試驗法鑑定確認混凝土氯離子含量超過國家標準值2.37倍,屬於海砂屋,縱使廖婦堅稱房子住了30年,從未見過有海砂屋跡象,沒有違約也沒有可歸責事由,然物之瑕疵擔保本屬於無過失責任,且無法居住,故瑕疵重大,故法院才判准解約,應屬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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