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孝條款,讓不孝子女喪失繼承

高雄律師推薦說法

載,法務部將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提出,將沒有正當理由且未扶養父母的不孝子女,也列入喪失繼承權的範圍。至於代位繼承也將跟著修正,針對有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喪失繼承者,其直系卑親屬將不得代位繼承,但這種規定,其實是將錯誤歸於孫子女,這是不正確的,如果是因為孫子年幼而不願讓不孝子女代管,就直接明文禁止代管即可,何必剝奪孫子女的代位權,真不知在想什麼?

另外,修改自書遺囑必須親自書寫之規定,將來可改採以電腦打字列印後簽名,亦為有效,另外,針對重病患者或身障者,可以比手劃腳或透過通譯表達意思,但要全程錄音錄影才有效。

另外,法案也針對繼承人中如果有胎兒的時候,因為現行法是規定要保留胎兒繼承持分,其他繼承人就可以先分配遺產,但是如果是多胞胎的時候,造成繼承人數不確定,故也修正成必須等到胎兒出生後才可以分割財產,減少爭議。此外,特留分部分,將從原來的應繼分二分之一降為三分之一,兄弟姊妹和祖父母的降為四分之一,好尊重遺囑人的基本意願。

資料來源:http://faton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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