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非訟事件撤回全部聲請後應退費

高雄律師推薦說法

依家事事件法第 23 條規定,家事事件除該法第 3 條所定丁類事 件之家事非訟事件外,其餘家事訴訟與家事非訟事件除有應公示送 達或國外送達情形外,均應經法院調解。另依同法第 30 條第 4 項規定:「調解成立者,原當事人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 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於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均有適用,參酌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事件經調解、和解及撤回時,均規定原告或聲請人得請求退還已繳裁判費或聲請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 83 條第 1 項、第 84 條第 2 項、第 420 條之 1第 3 項)之意旨,則於家事非訟事件撤回之情形,自應與家事非訟事件經調解成立聲請人得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之情形,為相同之處理。是聲請人自得請求退還已繳聲請費三分之二。

現有關家事非訟事件,如當事人請求撤回後,就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家事非訟事件聲請人撤回全部聲請後應退費。

資料來源:http://fatong.tw/


如果您滿意本所服務,⑴請先登入google帳戶,⑵點選下方本所地址,即可連結進入google地圖,⑶請在地圖左側面板末行,直接點選"撰寫評論",就能跳出"發表好評"頁面,此時,請先點選您心目中評價本所的"星星數",再填入您的"心得感想"後,就能按"發佈好評",謝謝。

高雄所地址:高雄市前鎮區桂林街102巷42號

高雄所電話:(07)333-8080

台南所地址:台南市安平區郡平路458號

台南所電話:(06)295-3282

arrow
arrow

    高雄律師蔡所長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