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非訟程序可退還訴訟費用

高雄律師推薦說法

甲妻以一訴合併請求法院⑴判准其與乙夫離婚;⑵給付贍養費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⑶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 A 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甲妻任之;⑷乙夫應給付未成年子女 A 自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成年之日止之扶養費。甲妻上開合併請求,依家事事件法第 51、97 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41 條之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3、77 條之 16、77 條之 27 及非訟事件法第 13、14 條之規定,應繳納之裁判費為:離婚之訴(非因財產權起訴)3,000 元+贍養費(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2,000 元+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 1,000 元+子女扶養費(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並為財產上請求)0 元=6,000 元,嗣甲妻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及聲請,並聲請退還訴訟費用及聲請費用各三分之二,是否准許?

 

民事訴訟程序與非訟程序在保護人民私法上權益,為防止人民任意主張,故採有償主義,程序支出之費用,由當事人自行負擔。又繳納費用係非訟事件之必備程序,與繳納裁判費為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必備程序,同其性質,而民事訴訟法第 83 條第 1 項得聲請退還裁判費之規定,乃為鼓勵當事人撤回無益或不必要之訴訟,減省法院之勞費,並達止訟息爭之目的。準此,撤回非訟事件程序有減少無益或不必要事件之實益,加上非訟事件種類既多,內容繁雜,若能藉由撤回得以聲請退費三分之二,鼓勵當事人撤回非訟事件之聲請,亦有疏解訟源之功能。從而,雖民事訴訟法第 83 條第 1 項得聲請退還裁判費之規定並不在非訟事件法第 19 條準用之列,惟兩者性質相同,且適用上亦不生衝突,亦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83 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聲請人撤 回非訟事件之聲請時,得聲請退還聲請費三分之二。准退還訴訟費用 2,000 元及非訟聲請費用2,000 元,共 4,000 元(即非訟聲請亦可退還)。

資料來源:http://faton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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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律師蔡所長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