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用

高雄律師推薦說法

甲為受扶養權利人,乙依民法第 1115 條規定對甲為負扶養義務順序在先之人。在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實際與甲同住但對甲負扶養義務順序在後之丙為甲支出扶養費用後,主張依民法第 179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乙返還代墊之扶養費用,此事件是否屬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5 項第 12 款所定扶養事件之家事非訟事件?

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12款規定之「扶養事件」,係指除未成年子女請求父母扶養事件以外之扶養事件(立法理由六參照),依同法第 74 條規定,屬於家事非訟事件。是親屬間扶養事件,包含共同扶養義務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者,均屬家事非訟事件,此觀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28 條第 1 項第 4款規定即明(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抗字第 757 號裁定參照)。本題既因先後順序扶養義務及應負擔之扶養費有所爭執而涉訟,依上說明,自屬家事非訟事件,由專業之家事法庭受理,更能職權裁量而為妥適、迅速之判斷。

又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抗字第 315 號裁定、103 年度台抗字第 3 號、第 117 號、第 363 號裁定亦均肯認夫妻之一方獨自扶養子女,而依民法第 179 條規定請求他方返還代為支出之扶養費用事件,屬於家事非訟事件。準此,本題扶養義務順序在後之丙為受扶養權利人甲支出扶養費用後,依民法第 179 條規定,請求扶養義務順序在先之乙返還代墊扶養費用事件,應屬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5 項第12 款規定「扶養事件」之家事非訟事件

資料來源:http://faton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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