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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費調解聲請費
高雄律師推薦說法
甲育有一子乙,乙成年後另組家庭,對甲不聞不問,現甲因年邁無法工作,已不能維持生活,甲遂向乙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扶養費,並向法院為調解之聲請,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41 條第 3 項已明定:「家事事件經聲請調解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20 繳納裁判費。」本題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20 第 1 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0 元。
倘雙方調解不成立,乙表示請求裁判之意,法院命即進行裁判程序,並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請求裁判,此時應如何徵收裁判費?
本件為財產權之家事非訟事件,原應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 13 條第 3 款規定徵收費用新台幣 2,000 元,惟甲已於聲請調解時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3,000 元,此際毋庸再行徵收費用。
資料來源:http://faton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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