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所外丟包嬰兒或失智老人,觸犯遺棄罪?

高雄律師推薦說法

幾天前的新聞報導:母親將子女丟包在生父家門前,因子女為未成年,是無自救力的人,將子女丟在生父家門前,應有刑法上遺棄罪的犯罪嫌疑。

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要件第一點是遺而棄之,第二點是被遺棄之人為無自救能力之人,也就是指這個人若沒有他人給予救助,就難以維持生存。

又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差別在於多了犯人與被遺棄者間具有特別關係。

法院常發生的爭議是,如果客觀事實上尚有他人可以對被遺棄之人為養育或保護,對於該無自救力人之生命,並不發生危險者,即難成立該條之罪。像這案件是將子女放在生父家門前,就是生母認為有生父可以代為扶助、養育或保護子女,所以,法院在判斷上是有可能認為該生母並未成立遺棄罪。

資料來源:http://faton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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