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人借錢時利息最高上限?超過就是高利貸而犯重利罪

高雄律師推薦說法

一般所稱借款,法律上稱為消費借貸。訴訟上常見由出借人先舉證證明有移轉金錢給借款人,如果貸與人無法證明,就會敗訴。常見者為出示借據、收據或匯款。

向民間借貸時,常發生利息先扣之消費借貸,例如借一萬先扣一千,實際只借九千,其貸與之本金額應以利息預扣後實際交付借用人之金額為準。至於利息,我國民法所准許之利率,最高以不超過週年20%為限,惟超過部份則無請求權,並非約定無效,僅於債權人請求給付時,債務人得拒絕給付,債權人並不得以訴訟強制債務人履行,如債務人傻傻給付超過部分利息,經債權人受領時,尚非不當得利,無法請求返還。至於是否構成重利罪,常見之民間借貸約定三分利,故超過這部分才會有刑事責任的重利罪。

有時會見到貸與人每每以其他名義(如處理費用)等名義向借用人收取費用,其性質實與利息無異,此舉不僅逃避法令限制,亦增加借用人之負擔,故民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防止貸與人規避最高利率之強制規定,違者是屬無效。

至於違約金部分,原則上是准許約定的,但如果金錢債務原約定之利息已達法定利率最高限制20%者,其違約金之約定,應認為有民法第206條之類推適用,而不能認債權人為有請求權。

資料來源:http://faton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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