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地下錢莊討債,觸犯加重重利罪

高雄律師推薦說法

新修正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並另外於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條構成要件原為「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惟考量若干情形可能未能為上開情形所涵蓋,為避免法律適用上之漏洞,爰於第一項增列「難以求助之處境」之情形,又考量行為人惡性與被害人受害程度等情形,本條之最高法定刑原為一年有期徒刑,實不足以遏止重利歪風,爰將原條文第一項最重法定刑修正為三年,以使法官於具體個案裁判更具量刑彈性,俾充分評價行為人之惡性;另酌予修正提高罰金刑額度,以求衡平。

本件修法最大特色在於:

(一)考量社會上重利案件,常以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等各類費用名目,取得原本以外之款項,無論費用名目為何,只要總額與原本相較有顯不相當之情形,即應屬於重利。

(二)重利被害人遭受不當債務索討,而衍生社會問題之案件,層出不窮,此等行為較諸單純收取或索討重利之行為更為惡劣,危害性亦更鉅,雖以強暴、脅迫、恐嚇、傷害等違法方法索討重利債權,可能該當妨害自由、恐嚇、傷害等罪,惟實務上行為人索討債權之方法未必構成犯罪行為,卻足使被害人心生畏懼或感受強烈之壓力,例如:在被害人住處外站崗、尾隨被害人.. 等,就此等行為態樣如無處罰規定,不啻係法律漏洞,為遏止此類行為,爰增列本條之處罰規定,將法定刑定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並於第二項規範未遂犯之處罰規定。

資料來源:http://faton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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