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為贈與?為離婚或避債而脫產贈與是否有效?

高雄律師推薦說法

所謂贈與,是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也就是說只要雙方口頭上意思表示合致契約就成立,至於寫遺囑為贈與者,這叫做遺贈,是以遺囑書面及受到特留分之限制。贈與如果以男女同居或嫁娶為條件而承諾贈與財產 是會被認定為無效。

贈與可以撤銷的情形有三種,(一)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例外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則不得撤銷)。(二)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例如約定子女須照顧父母生活但卻不履行負擔。(三)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或者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贈與人是否一定要履行贈與?不一定!只要還沒過戶,都可以反悔不贈與而撤銷,例外是公證及履行道德義務,但如果贈與後將導致自己生計有重大之影響,或妨礙自己扶養義務之履行者,還是可以拒絕贈與之履行。

實務上常見的糾紛,就是夫妻為離婚而讓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減低而贈與財產給自己親戚,這時候常會被認為此種無償贈與有害於他方夫妻,而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至於撤銷時效自夫或妻之一方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一年而消滅。至於一般債務人為脫產而贈與財產給親戚者,亦可贈銷贈與,其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資料來源:http://faton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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